事主姓李(67歲),居於沙田。昨晚7時許,在長沙灣道241號桂祥大廈外避雨期間吃了兩件合桃酥,其後用手抹嘴及見雨勢減弱離開時,一名穿着制服的39歲姓莊食環署職員趨前,指李將煙蒂丟在大廈外一個花盆中要向他發告票。
聲稱00年已成功戒煙的事主聞言拒認是垃圾蟲,「我即刻拎晒身上啲物件畀佢(食環署職員)睇,話自己一包煙都冇」,但該名食環署職員仍堅持要發告票。李不甘被誣告報警,但警員到場後亦愛莫能助,只好勸事主暫時接收告票,但稍後可書面向食環署投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被「屈」事主可拒絕交罰款,並即時看牙醫,證明自己為非吸煙者,屆時可向法庭提交證明作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