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黎瑞儀(圖)指,陳麗玲會透過Shine Grace及Bonds & Sons兩家公司投資,包括訂立累計期權合約。黎接受被告花旗銀行一方盤問時指,陳下決定並作投資交易後,黎才會被知會。惟買甚麼股票、何時買、買多少,黎不知道陳有否跟花旗銀行的客戶經理麥倩筠商討過後才決定。庭上播放陳於2006年6月跟麥的對話錄音,由於當時公司戶口不夠錢,陳向麥表示先用借貸來做投資,並批評黎「唔鍾意借錢,保守到不得了」。
陳於2007年10月離世,同年3至9月,Shine Grace訂立的累計期權合約數量快速增長,相對的最大風險承擔數額,由10億增至20億元。黎指陳會透過短期投資賺錢,2007年9月因股價升破指定價位,有兩份合約即日被取消,陳在一個周末便賺了500萬元。
案件編號:HCCL28/08、28-9/13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