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關於我們

涉於旺角騷亂中燒的士技術員申上訴 上訴庭主動提需判阻嚇性刑罰

蘋果日報 2018/03/09 14:56

上訴庭縱火暴動旺角騷亂燒的士楊家倫

前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住在附近的外籍教師拍下現場照片,警方事後拘捕一名技術員,指他當晚放火燒的士,法官憑相片及庭上觀察裁定技術員就是相中人,裁定他暴動及縱火罪成囚4年9個月。技術員今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三位法官主動提及東北示威及黃之鋒案,指若群罪集會涉及使用暴力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原審時區院法官郭啟安表示多次對比控方呈交的被告生活照,又在庭上不斷凝視上訴人楊家倫(32歲),發現他有「少少哨牙」,與相中人一樣,更稱只要在警方為被告拍下的照片畫上眼鏡及遮蓋頭髮,會驚嘆楊便是相中人。
上訴人一方今指,對於郭官這種做法沒有爭議,只是認為郭官在考慮認人時有不小心的地方而令定罪不穩。例如楊被捕搜屋時沒有發現相中人的衣物。上訴庭法官反駁,楊在事隔多日後才被捕,一改以往戴眼鏡的習慣,而且買了新的八達通,若控方正確,楊必然是故意隱瞞身分,衣服當然早已棄掉。
上訴方又指,原審時控辯雙方沒提及「爆牙」,是郭官觀看相片後得出的結論,卻沒有給辯方機會回應。上訴庭法官又質疑,「豈不是每項觀察也要帶出來討論?例如發現上訴人眼大,是否要開庭讓辯方回應?」上訴方指「爆牙」是案中決定性特徵,惟上訴庭法官反駁這只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
上訴庭法官又主動問及,對於早前黃之鋒及東北案件,法官可視乎每宗案件考慮若涉案集會群眾使用暴力,應判阻嚇刑罰。上訴方回應指,該指引在案發後才頒布,不應追溯。惟上訴庭法官反駁指這是普通法原則,而且暴動本身就是嚴重罪行。上訴方指原審判刑已足夠反映嚴重性。
empty
法官認為上訴人為相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