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氣槍近年成為水貨集團新寵,去年就有水貨頭目懷疑強迫水客走私氣槍,最終反遭水貨客暗中報警,當時在港鐵上水站展開一場大圍捕,警方荷槍實彈掩至拘捕7名男子,並起出40支懷疑氣槍。
內地律師龔楚指出,目前內地未有最新的有關走私氣槍的司法解釋,據內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凡是制式槍枝,不論能否成功射擊,或發射彈頭的動能超過1.8焦耳等,一律被視作槍械。
根據內地法例規定,走私氣槍屬於較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走私的氣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可構成走私槍枝罪。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氣槍2至5支,刑期為3至7 年;若數量達5至10支,則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倘特別嚴重的案件更可判處無期徒刑。
■記者林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