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不反對押後,對於陳欲索取調查報告,審裁官回應若報告涉及刑事指控,則校方未必可在現階段披露,審裁官並謂刑事案比較重要,相關披露申請應留待刑事程序後提出。
陳及後欲言又止地追問傳召證人事宜,審裁官再次指本案已無限期押後,且陳正面對刑事調查,未必適合聯絡涉案人士,重申應先處理針對她的刑事調查。
陳涉違規解僱教師、招收「影子學生」、行使虛假文件等,她遭解僱後一度拒絕交出學校賬簿等,更向校方出律師信指對方單方面終止其職務是錯誤決定,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有報道指陳的手傷是工傷,她質疑校方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即僱主不可在僱員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將僱員解僱。
案件編號:LBTC2814/17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