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執法機關去年申1,314宗截取通訊 屢失職監聽員竊聽後誤報不涉保密資料被口頭警告

蘋果日報 2020/12/16 23:21

海關警務處入境處廉政公署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提交2019年報告,4個受規管的執法機關包括海關、警務處、入境處及廉政公署,去年共提出1,314宗關於截取的書面申請,小組法官以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支持指稱,拒絕其中4宗申請;秘密監察共有25宗書面申請,第1類及第2類監察分別有22宗及3宗,前者侵擾目標人物私隱程度較高並需小組法官批出,後者只需執法機關行政授權。兩種申請都較2018年少。另有16宗違規或異常個案,較2018年27宗少。

匯報時稱截聽通話不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 查證後證不符

其中一宗違規個案涉及一名執法機關人員聆聽一項通話,發現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取得資料的可能性或提高,因此向小組法官和專員匯報,其間披露曾截取目標人物的其他通話,但稱不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但專員獲悉其他通話有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
執法機關辯稱,該人員認為通話內容與罪案調查無關,不察覺通話中某組短語可能提高獲得保密權資料的機會,結果沒有作出評估就截取,亦無匯報。專員認為解釋不能接受,指那組短語在通話早段已出現,該人員仍斷斷續續地監聽直到通話幾乎結束。
專員認為,即使截獲通話與調查無關仍不能鬆懈,執法者應時刻高度警覺處理從截取所得的一切資料,批評該人員2017年曾因相若事故而收口頭勸喻,但她仍未能識別出可能相關的通話,屢次失職表現欠理想也不專業。最終執法機關解除她監察截取的職務,並建議發出紀律性質的口頭警告。

遲2個月才向專員匯報秘密監察施附加條件

其他違規情況多涉及執法機關器材出錯、執法人員疏忽大意、或遺忘匯報等。去年12月執法機關獲批一項第一類秘密監察,法官批准申請但施加附加條件,執法機關忘記按時向專員匯報施附加條件一事,最終遲了2個月才匯報,同時披露有一次監察記錄時間比原定時間長了30秒,專員認為可能是授權監察範圍以外,或違反條款;專員亦發現與附加條件不一致的監察器材被三度發出,執法機關承諾調查,專員會於下一年度報告交代。
專員建議,就法律專業保密權和新聞材料個案,執法機關不應指派低於指明職級的人員負責有關截取的監察職務,如建議不限定只有指明或更高職級的人員才可監察,則應在相關申詳述理據供小組法官考慮。另外如某人員懷疑截獲的通訊,顯示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但經商討後其上司評估為不會,則應在相關謄本加以註明,以記錄所作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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