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10.1 黃大仙遊行 15 人被控暴動罪 有辯方律師投訴警方強迫被捕人戴裝備拍照
2019 年 10 月 1 日,大批示威者於黃大仙龍翔道堵路。
有網民於周二(10.1)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行動,於灣仔、黃大仙、深水埗、屯門、荃灣、沙田 6 區舉辦集會。各區最終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超過 269 人被捕。其中 15 名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的人士,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名。15 名被告年齡介乎 16 至 28 歲,其中 11 人報稱學生。有辯方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指,警方曾強迫當事人配戴裝備拍照。
多名辯方律師就警方在拘留期間的行為向法庭投訴。代表譚鈞朗(21)的辯方律師指,他的當事人在 2 日被警員帶返住宅搜查期間,有警員在警車上向他說,「你哋咪繼續出嚟囉,我收工陀枝炮出嚟,咪一槍一件囉!」同時他的當事人曾在 1 日晚上約 8 時半,向警方提出要求到醫院,但到翌日清晨 5 時半方獲安排就醫。
6 名被告的辯方律師指,他們的當時人均有在不情願情況下,被逼配戴上裝置,包括頭盔、豬咀、護目鏡供警員拍照,有被告指,當時警員聲稱「個個都要咁影」,律師認為做法涉誤導當事人。
被告今日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 8 星期至 11 月 28 日早上再訊,以待警方對案件作調查,辯方不反對。
惟控方指,基於控罪性質,提出嚴苛的保釋條件包括要求各被告以 5000 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居住報稱地址,若更改地址需在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並需遵守由晚上 10 時至清晨 6 時的宵禁令。
辯方其中一位大律師郭憬憲反對控方宵禁令的要求,他指,根據控方的案情陳述,事發在下午的 3 時半至 5 時,與晚上無特別關係。加上控方押後 8 星期後再訊,宵禁令會對當事人造成生活不便。其後多位辯方律師引用同一理據反對宵禁令要求。
15 名被告中,其中 6 人仍未能出院,是日未能出庭。控方建議押後至 10/10 日早上提堂,或在出院後提前上庭,期間交由警察看管。
4 男 5 女被告其中 8 人獲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另外 1 人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另外,張啟昌(20)每月須回深圳檢查箍牙進度,獲准每月往返內地一次,但必須即日來回。卓巧珠(18)較早前已安排離港與家人旅遊,同獲法官批准在十月中離港 6 天。
其餘被告不准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點,如更改地址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每週一次到警署報到,各人不需要守宵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