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9/10/29 10:41
(a)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 帳戶 ID、Instagram 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煩擾或干擾任何警務人員、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