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陳虹秀在保釋期間,於 11 月 2 日下午 4 時許,
於銅鑼灣希慎廣場因涉嫌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被捕,指控被告當時以大聲公鬧警方,但不反對其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陳虹秀的代表律師則表示控方的指控「完全錯誤」,警方的拘捕屬不合法,當時陳與 3 或 4 人在行人路上,雖然她手持大聲公,但未使用時,一群防暴已從對面馬路衝至,將陳拘捕。而陳被捕前,曾用大聲公向警員表示現場並無示威者,呼籲警方克制,不要施放催淚彈,亦不如控方所形容「鬧警方」。其代表律師指有片段拍攝到上述過程,可證實辯方的說法,惟羅官指,陳於保釋期間被指稱觸犯新案件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即使新案件最終不獲起訴或被裁無罪,這並非法庭於現階段須考慮的因素,控方今日不就此反對陳以原有條件擔保,但希望陳能注意自己行為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