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發局工作室租期短 藝術家憂社群難建立

立場新聞 2015/01/15 13:00


一年起兩年止,租期短是藝術家工作室常見的困境。工廈業主為利潤拒絕簽長約,資助機構又得維護「公平使用原則」,為了讓最多人可以分享工作室而不作長租。藝術家不得不經常面對遷移創作空間帶來的徬徨。近日啟用的 ADC 藝術空間,租約以兩年為一期,仍未能打破租期短的市場習慣。藝術發展局策劃及發展總監麥蓓蒂早前接受《立場新聞》專訪時則表示,租期長短不會對創作計劃構成影響。
位於黃竹坑的 ADC 藝術空間,是協成行的工廈活化項目之一。藝發局與協成行簽訂六年合約,局方再依照業主建議,以兩年一期的方式,將 17 個單位分租給 27 名藝術家。每期的租金加幅已經定明在招租資料上,惟管理費的調整幅度無法確定,麥蓓蒂認為安排合理:「因為差餉、管理公司收費等都會影響成本」。
兩年合約屆滿後,藝發局將重新招租,並不會向原租戶提供續約優惠。麥蓓蒂解釋局方考慮到藝術家對工作室需求殷切,如果原租戶可以優先續約,「那就永遠都沒有新藝術家能搬進來」。她又稱市面上可供藝術家創作的單位也少有長租,一般租期也會兩年左右,形容局方的決定是「比較有彈性的做法」。她認為,「Art project 長期與否,跟空間是否長期租用沒有關係」,指現有租戶也清楚兩年後未必能夠繼續使用單位,所以室內擺設都易於清拆,「我想他們是有心理準備要搬的。」
「資助目標是吸引人才,應該提供優質的軟硬件,不應該只做到市場水平,否則沒有吸引力。」藝術家黃國才評論 ADC 藝術空間兩年租期時如是說。他認為兩年約滿後,藝術家又要為搬遷躊躇,情況「令人煩擾」。身為理工大學助理教授的他,深感藝術需要時間栽培,不是「一時三刻可以谷出來」。他舉例藝術系畢業生,至少需要五年時間才漸漸找到個人創作方向。藝發局今次提供的單位以兩年為限,他批評是「不理解藝術運作」的決定。
曾租用工廈單位創作的藝術家周文慶同意,兩三年時間藝術家未必能發展出甚麼成績。他表示,三至五年會比較理想。他又擔心局方目前做法是變相要藝術家兩年搬一次,效果不彰。他認為局方經營藝術空間,應要顧及培養藝術社群的考慮,「藝術空間不只為藝術家發展,也是培養藝術觀眾一個很重要的地方。」他質疑,藝術空間更替頻繁,難以凝聚觀眾群,對藝術發展並無益處。
「即使我們推出長租,藝術家又是否想要?」麥蓓蒂表示,在與租戶溝通的過程中,發現也有創作人擔心中途離場會否罰款,「即使兩年,也有藝術家提出類似的憂慮。」關於藝術家對租期長短意見不同,麥蓓蒂表示理解,「局方也可以再討論的,暫時首兩年也暫時只可以這樣處理。」她又稱如果業主方面可以延長目前六年的租期,局方或可作較長遠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