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去信港府關注反恐法例、煽動罪定義過闊 憂侵犯人權
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在信中指,法例在定義何謂「恐怖主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行為」上,必須僅以打擊恐怖主義為目標,避免定義過闊,導致人權被侵犯。信中指,本港法例第 575 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過闊,例如條例把「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的一種,而有關定義並未排除因「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等行為,與聯合國過往決議不同;條例中亦把「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視為恐怖主義行為一種,亦可能涵蓋多種不同行為,質疑條文欠清晰。
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在信中強調,國家不應以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箝制人民或鎮壓異見,政府在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同時,必須保障人權,包括勞工權益、少數民族權益,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等。信中又指,雖然中國政府有權規限示威活動,包括可能暴力或未經批准的示威活動,但暴力行為本身不必然等於「恐怖主義」,根據國際定義,「恐怖主義行為」主要針對對象必須是平民。
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又在信中表示,「極度關注(grave concern)」本港對何謂「煽動言論」的定義過闊,憂慮會限制市民合理表達自由,又重申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過往審視香港情況時,已強調如果香港要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法例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強烈建議港府,重新審視反恐及煽動罪法例,確保法律條文符合現行國際人權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