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疑作供前法庭公眾席自拍 辯稱開鏡頭當鏡子 原案控方為警辯護
今早十時許,控方傳召其第一證人,即警長馮耀彤到庭作供。至下午三時許時,當控方完成對馮的盤問,裁判官黃國輝突要求馮離庭小休,並向控辯雙方表示法庭接獲投訴,指馮疑在今早開庭前在法庭外公眾席使用手機自拍,涉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辯方認為應傳召馮及目擊者查證事件,因為一旦馮知法犯法,就會對其證供的可信性有影響。控方不同意,指沒有實質證據顯示馮有自拍,並表示法庭保安查驗馮的手機後,也沒在手機發現任何自拍照。裁判官經考慮後,決定為指控展開「案中案」聆訊,並讓控辯雙方傳召證人。
馮耀彤接受控方盤問時不承認曾在法庭自拍他指,今早開庭前的確有使用手機閱讀訊息,並打開自拍鏡頭,將手機屏幕視作鏡子,以檢查儀容、領帶。至下午一時的午休,有法庭職員向他查問是否曾經在法庭拍照,並檢查他的手機相冊有否包含任何在法庭拍下的照片。馮稱檢查前沒刪除手機內任何照片。他其後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知道法庭洗手間內有鏡子、法庭亦不容許任何人在庭內拍照。而他任職警隊多年,有多次上庭作供的經驗。
法庭保安其後出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時指法庭午休期間,他向馮查問有否使用電話在庭內拍照,馮承認有打開自拍功能,以整理儀容,卻指自己沒拍照。保安亦要求馮出示手機檢查,在其手機沒發現自拍照。
辯方其後傳召聲稱目擊馮疑似自拍、向法庭職員投訴的旁聽者郭思敏作供。她供稱,看到馮今早開庭前,雙手曾持着手機,而手機屏幕當時面向馮的臉孔,屏幕畫面亦顯示馮由頭到心口位置的樣子。她亦稱當時馮手機屏幕上的畫面是靜止的,並表示若果馮的確在照鏡,「摸下呢度,摸下嗰度」,屏幕畫面理應會有變動,這令她覺得馮當時在用手機自拍。但至於馮當時的手部有沒有動作,她就指沒留意。
裁判官聽取各證人的證供後,表示此「案中案」會待阻差辦公案審結後,一併宣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