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受《基本法》第 26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1 (b) 條保障,是重要的憲法權利。聲明指,特區政府試圖以新冠肺炎再度爆發,社會有公眾健康風險而合理化其押後選舉的決定,但公會指國際人權專家早已多次警告世界各地政府,不可以疫情作為壓制人權藉口。公會引述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克萊芒·武萊(Clément Voule)早前的發言,指「民主不可被無限期推遲」,「「各國應提高選舉情況下其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與民間社會協商制訂適當做法。雖然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限制到場投票,但各國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包括利用郵寄選票等替代性投票程序,確保選舉及時舉行。所有情況下,均須確保選舉過程的誠信。」公會對政府未有就押後選舉向公民社會諮詢,感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