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管伸縮棍等武器 青年三罪罪成判囚 4 個月 曾涉另案還押 74 日後撤控 官准扣減刑期

立場新聞 2020/08/06 17:54


曾留學美國其後輟學的青年,被指去年 11 月 11 日「三罷」期間,於灣仔襲警及管有伸縮棍等物品,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但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罪成。青年還押候判,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鑑於被告早前曾因涉及丫叉郵包案而遭還押 74 日,最終獲撤控,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批准在 4 個月的總刑期內扣減 74 日。
辯方透露被告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被告准以現金 1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晚宵禁、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須居住報稱地址。
官指涉案攻擊性武器具大傷害性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涉案攻擊性武器具大傷害性,考慮當時環境,涉案物品不可能用作自衛。被告亦不是一時情緒高漲或恐懼下帶備物品,而且從事電腦工程,屬於在相當部署及準備下攜帶涉案物品。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考慮了勞教報告、背景等,以及本案的情節、涉案攻擊性武器的性質與攻擊力等,認為被告沒有仼何減刑因素。
針對被告管有伸縮棍及一支含 nonivamide 的噴霧器,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而對於管有含有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則判囚 3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就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罰款 5,000 元。
曾於美國加洲大學就讀電腦工程 因經濟困難輟學
辯方求情時引被告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被告父母離異,與父親相依為命,從沒有誤入歧途。雖然被告早年學業表現不佳,但父親送他到美國讀書後,他取得非常大的進步,從副學士學位考上加洲大學電腦工程系;惟因為家庭經濟出現困難,被告在大學三年級輟學,返港工作,一直努力儲錢,希望再次重返校園。
辯方稱,被告於去年 11 月底、本案保釋期間,遭律政司起訴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控他用信用卡購買郵包,內有彈珠及丫叉,被告因而遭還押 74 日至本年 2 月,律政司正式撤控。辯方引案例指,懲教署不會因為另一宗案件而扣減本案刑期,因此該 74 天還押不會計入扣減。被告於本案被定罪,再度還押 12 日候判,其鐵窗生活已夠長,亦得到足夠的懲罰,希望法庭可以考處該 74 天還押,並給予扣減。
被告曾涉及丫叉郵包案 還押 74 日後獲撤控兼得訟費
被告趙駿賢(22 歲)原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他去年 11 月 11 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 A;於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支含 nonivamide 的噴霧器、一個含有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被告曾於去年 11 月涉及另一宗案件,該案關於海關發現一個由美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丫叉及鋼珠,警方遂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身為收件人的被告。被告一度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押 74 日,至今年 2 月獲撤銷控罪,被告最後獲得訟費。
案件編號:ESCC 252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