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運動爆發至今,警方大規模拘捕、檢控示威者,直至今年 9 月中,有 10,022 人被捕、 2,227 人被檢控,當中 688 人被控最高可囚 10 年的暴動罪。《立場新聞》統計,連同今日判刑的首宗經審訊定罪暴動案,至今(9 月 25 日)有 5 人罪成判囚,當中 4 人判刑 4 年,最年輕暴動罪在囚者是年僅 17 歲的中五學生。
而被控於去年 6.26 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的岑曉麟(26 歲,地盤工人),於上周五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另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成為反送中運動至今經審訊後暴動罪成的第一人,
今日判囚 4 年。
另外有 3 人於去年 7.14 沙田新城市衝突案,承認
暴動罪,以換取有意圖傷人罪不起訴。法官胡雅文判刑中指出,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有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便須面對發法律後果,亦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案件最年輕被告是 17 歲的中五男生,最終判囚 3 年 4 個月,
另外有 4 人經審訊後暴動罪名不成立。當中 7.28 上環被控暴動的湯氏夫婦及 17 歲少女,經過個多月審訊後
最終獲裁定無罪。法官郭啟安引用「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指呈堂證據未能反映三位被告有身處暴動現場、以及有與其他人集結一起有共同目的,所以判決暴動罪名不成立。
不過,
律政司已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81D 條,就該案要求上訴庭釐清,在暴動、非法集結案中被告如不在場,能否定罪。律政司認為,即使不在暴動現場,但把風、接載疑犯離開的司機、提供武器的供應商、或者在集結現場一段距離掘磚的示威者等角色,同樣可入罪。
此外,有 4 人暴動控罪被撤銷或改控,當中包括被控於去年 11 月理大圍城參與暴動的兩名14歲兒童,兩人最後改認非法集結罪,接受兒童保護令 12 個月,不留案底。
其餘兩位原被控在去年 8.24 在觀塘參與暴動的被告,獲撤控後
表示不特別高興,因為「仲有手足被控」。
至今還有 600 多名被控暴動被告,案件仍處於審訊階段、又或仍未開審。包括社工陳虹秀在內的 8 人,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的案件,
正在區域法院進行長達 17 日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