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20/10/08 11:37
6 宗投訴不成立
- 鄭家朗及前眾志成員擾亂立法會秩序判罰1000元(ESS33914-16/2019)
投訴指,裁判官輕判三名被告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司法機構: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當時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裁判官續指出,三名被告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樑」,為社會作出貢獻。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三名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 警總外牆寫「condom」 男生認刑毀 官判12個月感化(ESCC 654/2020)
投訴指,裁判官明言不想判處阻嚇性或懲罰性的重刑。
司法機構:裁判官在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兩項判刑的原則時,衡量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和更新等量刑因素和原則。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 仇栩欣及學生被指襲警案 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斥兩警員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ESCC103/2020)
投訴指,裁判官於裁決理由中斥責警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作供時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和以「大話冚大話」。
司法機構: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分析了控方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他們庭上的證言與警員記事冊的記錄、證人書面供詞的內容和現場的影像片段之間的分歧、證供的客觀可能性和他們接受辯方盤問下的解釋等;裁判官有權按席前的證供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裁斷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 聽障婦推跌警員獲簽保守行為換撤控(ESCC292/2020)
投訴指,裁判官質疑被告人於案發現場未明白警員的解釋,因而批准簽保守行為令。
司法機構:實情是控辯雙方於審訊展開前達成協議,同意以控方撤回控罪及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本案。裁判官最後接納控辯雙方的建議,在被告人承認案情後,頒令她須自簽$2,000和守行為 24 個月;裁判官同意和接納控辯雙方所建議的處理方法,並沒有如投訴函所指,質疑被告人不明白警員證人於案發現場所發出的警告。
- 工程師藏噴漆模板等被控 審訊半日罪名不成立(ESCC722/2020)
投訴指,裁判官表示不能放心依賴警員證人的證供,因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審訊時,大部份的控方案情以「承認事實」的方式呈堂,控方只傳召一名警員出庭作供。誠如裁判官口頭裁決理由所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案中的爭議在於被告人的管有意圖。
裁判官於裁決時沒有就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斷,亦沒有如投訴函所指,質疑或評論其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更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 男學生被指藏鐵鉤士巴拿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ESCC2551/2019)
投訴指,裁判官表示不能信納警員證人的證供,因而控方無法證明涉案物品屬被告人所管有,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經分析了警員庭上的證言,與其書面的證人供詞的內容和警員記事冊的紀錄之間的分歧後,裁定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存疑,控方未能在全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裁判官進一步指出,即使能證實被告人於關鍵時刻管有涉案的物品,就法律觀點而言,控方指稱被告人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亦不符合控罪中「非法用途」這項元素所指的三項定義 : 即束縛人身自由、傷害他人身體和入侵或非法進入住宅。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2 宗投訴 因律政司覆核刑期,有待跟進
- 酒店職員認非法集結罪 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ESCC2461/2019)
-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15歲少年獲判感化3年(ESCC7000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