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21/01/06 07:23
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人士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西貢區議員鍾錦麟、民主動力趙家賢、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初選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
參選人
港島:南區區議員袁嘉蔚、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東區區議員徐子見、東區區議員鄭達鴻、灣仔區議員楊雪盈、南區區議員彭卓棋
新東: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前記者何桂藍、西貢區議員范國威、西貢區議員柯耀林、社民連長毛梁國雄、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區選落選人鄒家成、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社工呂智恆
新西:元朗區區議員伍健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屯門區區議員張可森、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荃灣區區議員譚凱邦、前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職工盟主席吳敏兒
九東: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深水埗區議員劉偉聰、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黃大仙區議員施德來、觀塘區議員李嘉達、前香港眾志黃之鋒(人在獄中,住所被搜)
九西:沙田區區議員岑子杰、印裔社工安德里 Jeffrey Andrews、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深水埗區議員何啟明、半島連線召集人馮達浚、前學聯抗爭者支援基金主席劉澤鋒、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
區議會(第二) :荃灣區區議員岑敖暉、元朗區區議員王百羽、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東區區議員李予信
衛生服務界: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香港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袁偉傑、前立法會議員李國麟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