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旺角】被控藏鐳射筆伸縮棍 男學生判囚 3 月 扣除還押日數最快今天獲釋

立場新聞 2021/04/21 17:10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呼籲市民嚮應「三罷」,各區發生衝突。兩名青年被控在旺角管鐳射筆和伸縮棍,其中一人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今午( 21 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香淑嫻判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判刑須具阻嚇性,相信拘禁式刑罰是合適的,但考慮到他當時並非處於遊行示威當中,加上報告正面,最終判囚 3 個月。由於被告早前因違反宵禁令遭還押兩個半月,因此料扣除公眾假期後,最快可在今天獲釋。
辯方表示,裁判官參考的案例性質較本案嚴重,且案中的被告大多超過 20 歲,與本案有分別。辯方形容,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相當正面,建議判處中等長度的社會服務令,但被告願意履行更高的時數。即使法庭認為本案須判拘禁式刑罰,亦希望可考慮判處短期監禁,而非羈留式院所。
裁判官判刑時重申,上訴庭表明此類案件的判刑須具阻嚇性,以收保護公眾、懲罰犯案者之效,且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相信拘禁式刑罰是合適的,考慮到他當時並非身處遊行、暴力事件之中,加上報告正面,遂判囚 3 個月。
郭焯彥( 20 歲,學生)被控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彌敦道 687 號外,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枝伸縮棍。案情指,當日警員在旺角一帶巡邏,發現被告與其他 3 人沿彌敦道向亞皆老街快步前行,懷疑他們與旺角道和上海街交界的路障有關,上前截查並搜出涉案物品。
同案被告被告彭裕謙( 18 歲)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月初開審,他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親自審訊和盤問證人。
案件編號: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