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要求警方出示手令敗訴 爆眼少女提上訴遭駁回 兼輸訟費

立場新聞 2021/04/21 18:55


一名少女 2019 年 8 月 11 日於尖沙嘴警署附近的街頭衝突中,疑遭布袋彈擊中導致右眼受傷。警方其後於裁判法院取得手令,向醫管局獲取少女醫療報告。以 K 作代號的少女,指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下,索取醫療報告侵犯其私隱,入稟高等法院申司法覆核但遭駁回。她其後提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駁回其上訴,並須支付警務處處長一方訟費。
上訴人為 K 作代號的少女,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上訴聆訊早前以遙距方式進行,並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處理。
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少女K申請有重大瑕疵,因雙方並不爭議手令目的是令警方於K強烈反對下,仍可獲取K的醫療紀錄,但K是因其醫療記錄而非涉案手令,尋求保障其私隱權。上訴庭認為,K可透過申請擱置手令、提出司法覆核或申請禁制令等法律手段保障其私隱,完全不須得知手令內容,並認為警方不給予K手令副本的決定,並不損害其興訟權力,故她就警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被拒後再提上訴,亦定必失敗。
代表少女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早前陳詞指,K 於未能得知手令內容情況下,提出法律訴訟極為困難,因相關理據只會流於猜測,影響其根據《基本法》35 條賦予市民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上訴庭今指,同意警務處處長一方所指,相關困難並不構成損害她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因K已知悉手令內容與其醫療報告有關,及相關披露會如何影響其私隱,故不認同K一方指,她於未得知手令內容下,未能有效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手令或提出司法覆核,亦不同意她須於得知發出手令的裁判官姓名後才可申請擱置。
上訴庭指,即使K未能得知手令內容,仍可申請擱置手令或提出司法覆核,並指一旦展開相關程序,有關披露手令內容或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等事宜,將會由法庭裁定。上訴庭續指,雖然於未得知手令內容情況下,提出訴訟或不理想,但認為於本案中,因K已知悉手令內容與其醫療報告有關,且沒有指稱指警方除向醫管局取得K醫療報告及個人資料外,還獲取其他資訊。再者,即使於訴訟前披露程序中發現其他支持 K 訟訴的理據,K 亦可申請加入相關理據。
上訴庭最終同意原審法官的結論,即 K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力並沒有因未能得知手令內容而受到損害或阻礙,故駁回上訴,並須支付訟費。
警方已檢視 K 醫療報告
上訴庭又指,代表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於陳詞大綱中,曾質疑警方獲取K醫療報告的動機,警務處一方就此提出強烈異議,指K一方於申請司法覆核時並無提出相關質疑,於上訴時才提出。上訴庭指,夏博義此舉並不恰當,因警務處處長一方於此情況下未能獲得回應機會,且相關指控屬於惡意及濫用權力,律師於未獲證據支持下不應提出。
答辯方早前陳詞指,即使上訴人未能得知手令內容,她仍有足夠資料提出法律行動,並指基於法庭早前裁定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敗訴,警方已檢視上訴人的醫療報告,當時上訴人亦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要求警方繼續封存報告,答辯方又強調警方仍在調查案件,且上訴人案發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有所裝備,於涉案現場受傷,指警方現時並沒有排除她涉犯案的可能。
案件編號:CACV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