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高院襲保安 人力錢寶芬普通襲擊罪成判緩刑 定罪上訴遭駁回

立場新聞 2021/04/21 20:05


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被指於 2018 年 9 月,於高等法院因安檢事宜與保安爭執,錢被指推跌女保安,早前遭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7 天、緩刑 1 年,她其後就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陳慶偉今 ( 21 日) 頒布書面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於判詞指本案爭議簡單,即究竟張姓女保安是遭錢推跌,還是假裝被推跌,以及張與另一證人即潘姓保安,有否捏造證供。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他對張的證供有所保留,因她於部分爭議事項,例如錢是用身體還是手推向她、張有否與錢推撞等證供均有出入,故決定不依賴張的證供。至於潘姓保安,裁判官則指其證供簡單直接,以第三者角度觀察,證供有條理且合邏輯,信納潘所述為便事發經過。
錢寶芬一方上訴時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張和潘的證供後,亦沒有處理兩人就關鍵證供上的矛盾,這引致定罪不穩。
法官:無證據顯示兩保安與錢有過節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指,兩證人證供有所出入不足為奇,且相關分歧細微,認為案中並無任何證據指兩證人與上訴人事發前曾有過節、積怨、甚或互相認識,且每天進出高等法院公眾人士多不勝數,法官指看不到任何理由,兩人為何在眾多人中,隨意挑選和針對上訴人,無中生有且捏造證供。
至於上訴方曾指單憑潘的證供,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行為是蓄意或魯莽,法官則指事發時上訴人未完成保安檢查,眾多保安人員和職員尾隨著她,著她不要進入法院大樓內,但她執意前行。法官認為裁判官裁決時已考慮事件來龍去脈,確信張並非意外墮地。法官最終指裁判官的裁決並無問題,裁定上訴定罪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2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