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屯門】非法集結罪成 18 歲男生還押候判 官:逗留現場壯大示威者聲勢

立場新聞 2021/06/30 18:48


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控在屯門非法集結及蒙面,今(3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梁雅忻指,警員視線一直沒離開被告,而被告穿著黑衫褲逗留現場,顯然壯大示威者聲勢。辯方指被告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盼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7 月 15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期間還押。
 
警員陳樂軒早前供稱,當日他與同袍接報到屯門屯喜路驅散示威者,發現有人用垃圾桶及雜物堵路,行人路及馬路上各有 30 名黑衣人聚集,當中 6 至 7 人正在掘磚。陳發現一名穿著黑衫褲、背黑色背囊、戴鴨舌帽、用口罩及面巾蒙面的男子 A,遂上前追截。他穿過屯門市廣場及屯順街,終在屯門時代廣場外截獲被告。陳強調追捕期間,視線從沒離開過男子 A,被告遭截獲時等的裝束,亦與男子 A 一致。
 
辯方質疑警作供不實 官:不影響可信性
 
辯方爭議警員追截的男子 A,並非本案被告。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警員沒有留意示威者使用甚麼工具掘磚,裁判官認為警員已清晰描述環境,此細節與本案沒有太大關係。辯方又質疑警員沒有在記事冊,記錄現場有人掘磚及叫囂,其後的口供卻增加此情節。裁判官認為,這不影響警員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定警員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
 
法庭裁定案發當日有人堵路,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僅沒理會甚至叫囂,行為是向警方挑戰、足以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警員追截被告,視線一直沒有離開他,而他穿著黑衫褲逗留現場,顯然壯大示威者聲勢,裁定被告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立。
 
辯方盼判短期監禁 官先索取院舍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判處短期監禁。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7 月 15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
 
被告蔡智朗(18 歲)被控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案件編號:TMCC18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