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衝突首案】4 學生被控 2人暴動及蒙面罪成 1 人蒙面罪成

立場新聞 2021/07/07 11:43


(報道在下午 1 時更新)
2019年 11 月,中文大學爆發攻防戰,學生示威者與警方在中大校園內「二號橋」附近發生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 4 名學生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經審訊後,法官李慶年今(6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兩人暴動罪成,即曾經出庭自辯的 IVE 生張俊浩和中大生鄧希雯,其餘兩人則獲判無罪,但張俊浩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此外,其中三人所面對的違反禁蒙面法則罪成。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首被告陳起行和次被告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無足夠證據證明二人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以及逗留了多久。法官指,控方亦無根據「赴湯」上訴庭案例中,提及控方除了證明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也要證明他們在言行長,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例如叫喊、侮辱、嘲弄、跟隨非法集結人士移動等。
官:首次被告暴動控罪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指,同意控方的檢控決定,以首被告當時的衣著和裝束,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是有合理定罪機會。但法官強調,驗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以及要聚焦本案證據是否可達致唯一、𣎴可抗拒推論首被告的衣束裝備就是參與暴動。法官稱,欠缺首被告和次被告身處暴動現場多久的情況下,認為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提到,拘捕次被告的警員,其庭上證供和辯方呈堂的片段存在關鍵性矛盾,指警員庭上證供與事實不符,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對於第三被告張俊浩的自辯,法官指,第三被告聲稱因為好奇而留在中大,因為神秘女子的協助而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是匪夷所思、不值一信的說法。法官稱,第三被告到達足時已獲姊姊告知中大較早時候發生「暴動」,而取消畢業禮及合照環節,叮囑他回家,但被告漠視姊姊的叮囑,仍然到中大遊覽。中大校園很大,被告偏偏走到非法集結現場。
拒接納兩被告的自辯
法官批評,第三被告為了解釋當時管有的裝備,包括防毒面罩,便在庭上謊話連篇,製造神秘女子協助他的故事。神秘女子提供裝備,協助他離開,卻偏偏又把他帶到暴動的核心範圍後失蹤。法官直指被告編造故事,目的就是尋找開脫的藉口。
法官指,根據案發片段和截圖,顯示暴動時襲擊警方不只在場約百人,也包括第三被告。他們有共同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
針對第四被告中大女學生鄧希雯的自辯,法官指其自辯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尤其是她為何走到暴動核心範圍,以及逗留多久。法官信納第四被告逗留了 13 分鐘,但拒絕信納她聲稱,在該 13 分鐘無意識到究竟發生什麼事,只專注自己的呼吸聲,並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從未體會過的催淚煙的感覺,和戴上防毒面具的寧靜,以拿取靈感,作文學創作。法官批評這是「削足適履」的說法,目的是為藉著留守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製造藉口。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 22 歲)、理大生李俊皓( 25 歲)、IVE生張俊浩( 20 歲)、中大學生鄧希雯( 24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陳、張及鄧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而張俊浩則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四被告中,只有第三被告張俊浩和第四被告中大女學生鄧希雯自辯,他們被裁定暴動罪成。張供稱,他原打算到中大和姐姐拍畢業照。惟他到達中大後,獲通知典禮取消。由於他第一次到訪中大,不想即時離開,便跟人流走入中大。後來於二號橋見到警方舉旗,打算離開,卻受催淚煙影響找不到路。一名女子向他遞上防毒面具,為他洗眼。洗眼期間遇上警方追捕,他逃跑時仆倒隨即被制服;鄧則指,當日上午於圖書館做功課,及後得知有校方代表身處二號橋,打算去「望下咩事」。她站在一旁張望,其後警方施放催淚煙,她遂戴上早前其他人給她的眼罩及豬嘴,並專注感受眼前前所未有的經歷,其後她遭拉跌被捕。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