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草案賦私隱專員刑事檢控、搜處所資訊解密權 下周三首讀

立場新聞 2021/07/15 09:03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將起底刑事化,草案將於周五(16 日)刊憲。草案建議設「域外管轄權」,即不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相關起底內容。條文又賦予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疑犯電子器材、搜查及拘捕疑犯等。
二級制:最高罰款 100 萬元監禁 5 年
根據政府公布的草案內容,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條例列明,「指明傷害」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草案建議條例分兩級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違法,最高判罰款 10 萬及監禁兩年。第二級是透過公訴程序起訴,罪行為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賦權私隱專員刑調查檢控 擁「域外管轄權」
草案顯示,私隱專員權力將大增。公署現時需將相關個案轉介警方,並由律政司作檢控 。但草案建議賦予權力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可就簡易程序罪行行使權力,專員亦可決定將較嚴重個案轉交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條文又建議,專員可以申請手令搜查處所、電子器材及將資訊解密。緊急情況下,沒手令也可採取行動。專員及獲其授權的人亦可在無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懷疑犯,並可向抗拒或企圖逃避者使用合理武力。
另外,私隱專員有權將涉案的起底內容移除,若當事人是香港居民,又或者身處香港,無論起底的內容是否在香港發生,私隱專員公署擁有「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則可能屬犯罪,首次定罪罰款 5 萬元,監禁兩年。草案建議設立上訴機制,即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響的人士,可在通知發出的 14 日內提出上訴,但上訴並不影響停止披露通的實行 。
草案於本周 (7 月 16 日) 刊登憲報,7 月 21 日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亞洲互聯網聯盟:憂難保障員工   不被刑事檢控
今年 2 月,政府宣布將修訂私隱條例。上月下旬,成員包括 Facebook、Twitter、谷歌(Google)與蘋果等美資網絡企業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曾致函私隱專員公署稱,擔憂當局對「起底行為」之定義過於含糊,網企為保障員工不被刑事檢控,也許只能不對香港提供服務。
記協主席陳朗昇回應表示,若當局是針對「起底」而加強執法,記協並不反對,因很多新聞工作者,包括不少《蘋果》記者、編輯,以及其本人,都被起底並於「暴徒網」公開個人資料如電話號碼、地址。他期望私隱專員公署及警方的執法行動必須公平,涉嫌犯法者不論陣營都會被調查,惟他亦擔心執法過程中,因執法人員所理解的新聞工作與傳媒行業所理解的並不相同,恐會因差異而使新聞工作者被捕。他又強調,現時網上大多的起底資訊,往往非可憑公開方法獲得的資料,例如不是靠查冊得知車牌,若政府以此為由,令新聞工作者、市民原本可接觸到的資料刪減,則會削弱市民的知情權,以及記者的採訪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