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繼早前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Nick Infinger 案)後,又一宗同性配偶爭取平等住屋權獲勝的案件,標誌着香港性小眾平權路上的一小步。雖然官司獲判勝訴,但 Henry 認為結果來得太遲,他回覆 G 點電視時表示:「心很累,雖然這場官司勝訴,但可惜太遲了,我已經唔可以同 Edgar 一齊住在一起」。Henry 說希望房委會明白,政策不只為同性配偶帶來經濟上的壓力,更大的傷害其實是多年來他們一直活在被趕走的精神困擾中。他亦希望亡夫的勇敢及堅持,至少可以幫到其他同志伴侶。
法官在判詞中認同,鼓勵異性戀情侶組織家庭和生育,皆屬房屋政策的合理目的,問題是房委會以剝奪同性配偶的居屋住權去達到以上目的,邏輯上「極之牽強」和「完全不合理」,法官稱完全無法想像有任何異性戀人士,會純粹因為同性配偶輪候不到居屋,而有更大動力決定結婚或生小孩。法官亦同意 Henry 的代表律師所言:「鼓勵傳統異性戀婚姻和生兒育女」不等於要「阻攔同性關係」,後者明顯不是房屋政策的合理目的。
吳翰林(左)與李亦豪(右)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
同性配偶影響居屋輪候時間 官:房委會連基本數據都無
就居屋資源稀缺的論點,法官反駁本案牽涉的配偶政策實際上與居屋分配無關,只是針對一個已經被購買的居屋單位內,增加住戶數目以及業權轉換的問題。法官稱像 Edgar 和 Henry 這樣在海外註冊又申請居屋的同性配偶,屬「少數中的少數」(a minority in a minority),正因為這類人士對居屋輪候和分配的影響如此間接,房委會更應該提出數據證明同性配偶對居屋政策的影響何在。無奈房委會不但從未嘗試統計有多少同性配偶合資格申請居屋,連影響報告和任何實質、可量化的研究結果都提交不出來,遭法官狠批「非常失敗」(singularly failed)。
法官最後總結道:「房委會的政策對 Edgar 和 Henry 構成壓迫不公(oppressive unfairness),不能被視為鼓勵傳統家庭組成和生育的合理措施」,因為就算不讓同性配偶享有居屋住權,能釋出的居屋單位亦僅能讓少數異性配偶受惠,反而 Henry 他們則要額外多付 200 萬元「補地價」才能入住,影響嚴重得多。法官裁定房委會歧視性小眾和違憲,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下令房委會支付 Henry 他們的訟費。
判詞出爐後,房委會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內容,並徵詢法律意見,適當跟進。代表 Henry 的帝理律師行則形容今次勝訴是「苦樂參半」,Edgar 和 Henry 只是想建立屬於自己、不受歧視騷擾的家,多年來他們為了平權和尊嚴努力爭取,直到今天才被法庭肯定。它促請政府主動採取適當的行動,捍衛市民的基本人權,避免任何人再因為性傾向而遭受歧視。
婚姻平權協會則在裁決後發表聲明,感謝 Henry 在困難的情況下堅持打這場官司,並呼籲政府接受裁決:「若果上訴,不單是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亦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