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21/07/26 21:51
(a) 不服從監督或懲教署任何其他人員的任何命令,或不遵守任何監獄規則,或不遵守適用於該囚犯的其他規例或署長不時發出的指令;
(b) 不敬地對待任何懲教署人員或獲授權探訪監獄的人;
(c) 工作怠慢或疏忽,或拒絕工作;
(d) 使用帶有威脅、辱罵或侮辱的語句,或其行為表現出威脅、辱罵或侮辱的成分;
(e) (已廢除)
(f) 襲擊他人;
(g) 為了不當的目的或在為確保監獄的紀律而被禁止與另一名囚犯通訊的情況下,與另一名囚犯通訊;
(h) 未獲准許而離開其囚室或集體寢室或工作地方或其他指定地方;
(i) 沒有合理辯解而毀損或損壞監獄任何部分或任何不屬於自己的財產;
(j) (已廢除)
(k) 管有 —
(i) 任何該囚犯未獲授權管有的物品;或
(ii) 任何數量是多於該囚犯獲授權管有的數量的物品;
(l) 未獲授權而給予任何人任何物品,或向任何人收受任何物品;
(m)-(o) (已廢除)
(p) 以任何方式妨害秩序及違反紀律;
(q) (已廢除)
(r) 故意裝病或試圖使自己患病,或故意妨礙治療;
(s) 作出針對懲教署人員的虛假及惡意指稱;
(t) (已廢除)
(u) 遺失或沒有合理辯解而損壞或銷毀任何政府財產;
(v) 被發現尿液樣本有《危險藥物條例》(第 134 章)所指的危險藥物的痕跡而未能提出合理辯解;
(w) (已廢除)
(x) 與任何人打鬥;
(y) 妨礙懲教署人員執行其職責;
(z) 就本條中所列舉的任何其他行為而言 ——
(i) 企圖作出該行為;,
(ii) 煽惑另一人作出該行為;或
(iii) 協助另一人作出或企圖作出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