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要是在「象牙塔」中工作,對律師行業日常具體運作認識有限。但據我有限的了解,相信漏洞並非在於律師會審批律師樓「授權人員」的安排,因為審批程序非常嚴謹,過往有不誠實案底記錄的人相信無法通過審批。我相信主要漏洞是關於非「授權人員」的一般職員,雖然《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規定律師樓不能夠在沒有律師會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但似乎沒有實質有效的執行機制去核實律師樓一般職員過往是否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故此只要有關人士並非在任職律師樓期間觸犯刑事案件而留有案底,只要他聲稱自己過往沒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律師樓或律師會一般而言是沒有方法去核實該人以往案底的紀錄。我相信解決方法可能是律師會需要與警方商討安排協助核實律師樓聘請的職員過往是否擁有不誠實案底的紀錄,就像其他專業(例如註冊教師)一樣,以有效執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