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香港法庭首次就同性伴侶的監護權頒下裁決。代表申請人一方的曹喬茵律師指,牽涉兒童監護權的案件一般很看重兩個元素:(一)申請人與孩子的血緣關係;(二)申請人的婚姻關係。但這次 AA 和 BB 的個案比較特殊,她們沒有結婚,也和兩個兒子無血緣關係。所幸今次案例清晰指出,即使同性伴侶一方與小孩沒有血緣關係,甚至伴侶之間沒有婚姻和民事結合關係,如果申請人能證明盡了家長包括心理和社交層面的撫養責任,合符孩子的最大利益和福祉,就可以被法庭判定為監護人。
曹喬茵律師
曹律師稱過去同性伴侶的家長權利往往不獲認可,可能要「收收埋埋」,又或者雙方私下協議如何分工照顧小孩、簽訂監護權契(deed of guardianship)方便另一半帶小孩出國、上學和看醫生等,但這些協議始終與法律認可的監護人身份有頗大差距。曹律師認為這次案例將會成為未來同類申請的參考,除非案件的具體情況很不同,否則法庭應會按照相同原則,處理同性伴侶的監護權問題,希望未來更多「彩虹家庭」能透過這渠道,在香港得到法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