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國際社會對何謂國安威脅一向有清晰的標準和共識,如《約翰內斯堡原則》訂明「保護政府免於尷尬或為其掩飾錯誤、隱瞞公共機構運作、鞏固某一意識型態、鎮壓工業行動」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
[8]《錫拉庫扎原則》亦訂明「打壓異見或鎮壓人民」不屬維護國家安全,只有在「面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情況下,保護民族生存、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原則 29) 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某些權利,並須有「足夠保障及有效的補救」,防止濫用權力(原則 31),條文所強調的「武力」是指國家面對如戰爭、武裝衝突般的實質威脅,政府不能隨意定義、捕風捉影。 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利用國安為借口「實行不明確或任意的限制」(原則 31)或旨在「使鎮壓人民的做法長期化」(原則 32),則不屬維護國家安全。
[9] 以上這些標準皆由多國的國際人權法學專家共同制訂,獲廣泛認受性和參考性,甚至聯合國、歐洲人權法院、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亦有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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