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21/11/15 21:49
2019 年 6 月 24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於人權理事會第 41 屆會議開幕致辭時提到香港的情況。她贊揚香港當局作出明智決定,延遲通過有關引渡的條例草案,以回應大部分市民大規模的公民活動。她鼓勵香港當局在通過或修訂這項或任何其他立法前,廣泛徵求意見。
2019 年 8 月 13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發表聲明,「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破壞財產的行為,並敦促所有参加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呼籲香港當局和民眾進行公開和包容的對話,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納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承認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審查了執法人員以國際規範和標準禁止的方式使用低致命武器的可信證據。例如,可以看到執法人員多次向擁擠、封閉的地區和針對個人發射催淚彈,構成相當大的死亡或重傷風險。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立即調查這些事件,確保安全人員遵守『接戰規則』(rules of engagement),並在必要時修訂執法人員在應對抗議時使用的抗議時使用的不符合國際標準的規則。
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保持克制,確保和平表達意見者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確保執法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任何暴力行為的反應是相稱的,並符合關於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包括必要性和對稱性原則。」
2019 年 9 月 9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表示,她的辦公室就香港問題繼續與中國政府進行雙邊對話。她表示,雖然許多示威活動以和平方式和依法進行,但她對最近一些抗議活動中暴力增加的場面感到不安。她呼籲那些參與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並依法進行示威。她還敦促當局繼續以克制的方式,在不過度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對任何暴力行為做出反應。她鼓勵行政長官繼續主動與香港市民建立對話,解决他們的不滿,並鼓勵香港市民借此機會與政府進行和平和建設性的接觸。
2019 年 9 月 12 日
隨著香港抗議活動進入第三個月,聯合國幾位人權專家發表聲明對示威者受到攻擊、逮捕活動人士和人權維護者以及通訊受到威脅的報道表示關注。……
專家們強調,根據國際基本原則,當局有義務尊重、保護和促進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聲明譴責任何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執法人員過度使用武力。
專家們表示,他們理解當局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但强調國際標準要求這一目標不能取代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和抗議權。
聲明對在一小部分示威者中發生零星暴力的報道感到關切,並歡迎示威領導人呼籲抗議者保持抗議的和平性質,避免暴力和敵意。聲明敦促所有人響應和平抗議的呼籲,並敦促當局在處理暴力時嚴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專家們重申,他們譴責任何一方的暴力,並敦促警察部隊將暴力分子與和平抗議者區分開來。
……他們支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目前的緊張局勢。專家們承諾繼續與國家當局和所有利益攸關方進行建設性和坦誠的對話,並隨時準備支持任何促進政府當局與和平抗議者之間開展具有参與性、包容性和真正對話的努力。
2019 年 10 月 4 日
針對香港已經持續四個多月的抗議示威活動,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發言人胡爾塔多(Marta Hurtado)今天在日内瓦向媒體表示,自由和平集會是一項基本權利,應盡可能在不受限制地情况下得到享有。任何針對該項權利的限制都應合法、適當、盡可能不引人注目且擁有正式的法律依據。對於武力的使用應符合國際原則和標準,其中包括必要和相稱原則。假如執法人員未能遵守上述原則和標準,則應被追究相應責任。火器(槍械)只能作為最後手段,為了自衛或保衛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傷威脅時才能使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言人表示,對香港特區形勢的關注日漸加深。
關於香港理工大學目前的局勢,人權高專辦敦促當局盡一切努力緩和局勢,解决留在校内的人所面臨的明顯惡化的人道主義形勢,並促使事態得到和平解决。
人權高專辦對参加抗議的年輕人群體日益增加的暴力行為感到嚴重關切。它表示,這些年輕人顯然非常憤怒,心懷深深的不滿。
發言人科爾維爾(Rupert Colville)表示,絕大多數香港人一直在依法和平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力 — 當局大體上尊重了這一權利的行使。因此,一些参與抗議的人訴謀極端暴力 — 包括針對警察的暴力 — 令人深感遺憾,不能得到贊成。人權高專辦呼籲所有参與抗議的人放棄並譴責使用暴力。
……在此關頭,它對香港暴力進一步升級的風險深感關切。因此,促请政府加强努力,該社會各界,包括学生團體、商界、政治領袖、社區領袖及其他人士,共同進行真正包容的對話,以尋求和平解决大量香港市民所提出的不滿。
人權高專辦表示,對暴力行為的問責也至關重要 — 無論是對違法實施暴力行為的個人,還是對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2020 年 5 月 13 日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三位人權專家敦促香港特區政府撤銷對去年參加和平抗議活動的 15 名民主運動人士的刑事起訴。
專家們說:「即使管理抗議活動的當局要求獲得授權才能舉行抗議,任何人都不得因参加和平抗議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
人權專家表示,15 名民主運動人士於 4 月份被捕,並被指控協助組織「未經授權」的集會或参與其中。 有些人還被指控宣布「未經授權」的遊行。……這些指控是根據《公共秩序條例》提出的,該條例建立了集會的授權程序,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
專家們說:「這些指控是在因 2019 冠狀病毒病的預防而抗議活動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提出的。被指控的人都是民主運動中的主要人物。 我們擔心這些逮捕的目的是對香港的和平抗議產生寒蟬效應。」
專家說,當局有義務不對和平抗議者定罪,或者因個别抗議参與者實施的暴力行為而起訴組織者。僅有個别的暴力行為可以受到起訴。
此外,專家們指出,當局應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審查《公共秩序條例》。 專家們還指出,在過去幾個月中,出現了和平示威者被定為犯罪的模式,包括在遵守現行公共衞生法規的情况下進行的和平示威過程中。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正在密切關注這些案件,並與相關當局進行對話。……
2020 年 6 月 19 日
聯合國人權高專巴切萊特表示,人權高專辦正密切關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審議。
巴切萊特强調,雖然還無法看到該法的具體内容,但任何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及其實施,都必須全面遵守中國的人權義務,並尊重《公民及政府權利國際公約》並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款。香港基本法第 39 條也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續繼有效,通過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相抵觸。」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包括禁止酷刑委員會在内的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此前已對中國 2015 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未能遵守國際人權標準表達過關切。
巴切萊特表示,任何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應具備清晰的范圍和定義,且僅允許嚴格必要和程度適當的人權限制。對於此類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應採取有意義的立法和司法監督。「此類法律絕對不能用來對受到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進行定罪。」
巴切萊特說,考慮到國家安全措施可能會限制公民的人權,因此在與此類措施相關的决策制定過程中,公眾討論和参與同樣至關重要。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表示,已就這一問題與中國政府展開接觸,並將繼續對情况實施密切關注。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就香港特别行政區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情況開始最新一輪的周期性審議。
2020 年 7 月 3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香港示威者遭到逮捕表示震驚。……
發言人科爾維爾在日内瓦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正在非常仔細地分析周三通過的新《國家安全法》的内容,看它是否符合適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他說:「我們感到震驚的是,在沒有充分的信息和對犯罪行為範圍了解的情况下,已經根據這項立即生效的法律進行了逮捕行動。」……
他表示:「根據初步分析,我們感到關切的是,法律中對某些罪行的定義模糊不清,過於寬泛。這可能導致對法律的歧視性或任意解釋和執行,從而使人權保護受到損害。根據國家安全立法確立的犯罪行為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載的合法性原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内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科爾維爾表示,人權高專辦還對第 29 條中關於「與外國或外部勢力勾结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款感到關切,這可能導致對公民空間和民間社會行為者行使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可能施加限制。這些規定還可能導致將行使言論、結社和和平集會自由權的人權維護者和活動人士予以定罪。
他說:「正如高级專員在 6 月 19 日發表的聲明指出的那樣,此類法律絕不應被用来將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定為犯罪。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將繼續密切監察當前的事態發展。」
2021 年 1 月 7 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 1 月 6 日有 53 名政治活動人士、學者、前立法會議員、現任區議員以及律師在香港遭到拘捕深表關切,呼籲立即釋放上述人員。
人權高專辦發言人斯羅塞爾表示,「最新的逮捕顯示出,正如此前所擔心的一樣,《國家安全法》中所列出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正被用來拘押那些行使合法權利、参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個人。」
斯羅塞爾表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獨立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已經反複警告,類似去年六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定義模糊且過於寬泛,將濫用或任意執行提供方便。」……
斯羅塞爾强調,「以直接方式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參與開展公共事務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該《公約》也被納入香港基本法。我們呼籲當局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避免使用《國家安全法》壓制言論、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