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理大外衝突】9 人暴動罪成 官:不理會催淚煙、警告留下 為壯大暴動人群聲威

立場新聞 2021/12/28 11:10


警方前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同月 18 日有示威者聚集油尖旺一帶「圍魏救趙」,並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9 人被控暴動,當中兩人因管有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士巴拿等,被另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所有人全部控罪罪成。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15 日判刑,9 名被告需要還押。
法官裁決時指,所有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至於部分被告受傷流血,辯方指一些警員對被捕人士濫用武力,但法官認為影像未能清楚顯示有此情況,接納拘捕警員所講,他們分別拘捕9名被告時,部分人士反抗,警方須用適當武力去制服他們。
法官指,在本案中,加士居道東行線的示威者和警察對峙時,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燃燒彈;在西行線,則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顯然是打算向警方投擲,只是他們未能成功點燃。此外,多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包括磚頭、金屬棒和燃燒彈,可以隨時使用。這些已足夠令合理的人害怕有人會受傷或財物毁損 ,因此裁定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都有暴動發生。
官:逃跑不代表剛犯罪而畏罪逃跑
不過,法官反駁控方所提出,各被告人逃走、掙扎拒捕,顯示他們剛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說法。法官指,逃跑的人當然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剛剛犯罪而畏罪逃跑。法官表示,「在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控方指穿深色衫為示威者   官:衣服顏色不代表什麼
對於控方指九名被告都穿着黑色或深色衣服,顯示他們是示威者,法官指在2019/2020 年那段動盪日子,確實有不少示威者選擇穿着黑色或深色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亦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衣服。再者,在當時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衣服,「這是他們喜好」。法官同意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着深色或黑色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說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衣服顏色不代表什麼」。
各被告被捕時攜有防毒面具等物
由於各被告被捕時攜有防毒面具、護目鏡、泳鏡、手套等,法官認為這些裝備都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通常配備的物品,但是無證據顯示9名被告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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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9 名被告都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集結,認為他們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各被告在轉身逃走前,都知道自己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但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和警告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法官裁定,他們是要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以鼓勵及支持那些作出非法集結行為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或威脅的人。
法官續指,暴動人群恃着人多勢眾行事,各被告人都參與其中。暴動人群在警察乘車衝前驅散時開始潰散,9名被告因為身處集結前線或接近該處,回身走得不遠,遭警察追及而被捕,因此裁定 9 人暴動罪名成立。
被搜出打火機燃料、銀色六角匙    兩被告管武罪成
針對第 6 被告梁嘉星,法官認為他帶備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來在暴動中製造燃燒彈或縱火;剪刀則是打算用來作出和暴動有關的非法行為,例如掘起地上的鋪磚,剪開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兩樣物品都適合在暴動中作相關的非法用途,故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至於第 9 被告詹隆享,法官指他被捕時管有一個銀色六角匙,以及一把銀色扳手。法官稱,暴動者很多時都會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需要使用此等工具旋開螺絲。法官肯定第9被告人帶備上述物品打算如此使用,兩樣都適合在暴動中作相關的非法用途,因此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學生,18 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江鏡棠(工程師,25 歲)、陳霆堃(學生,17 歲)、黃適哲(學生,20 歲)、梁嘉星(設計師,22 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3 歲)、鄧錦樂(無業,22 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5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上述年齡為案發年齡,9人現分別為 20、 29、27、20、22、24、25、24 和 27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