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社區以人為本,當區居民的生活需要,須得到充分照顧。在這個前提之下,專攻自由行的藥房數目理應設上限,連鎖店在社區的市場佔有率亦然,不能假自由市場之名任地產玩家為所欲為。那些經營多年,一心服務當區居民的民生小店就更應該受到某種法例保障。這無疑會令擁有商舖的人的業權受到制約,主流經濟學者及市場人士必然反對 — 類似情況有本土研究社建議政府限制私樓單位不少於 260 呎,
港台要平衡報道,便引述某納米樓業主的講法,聲稱這類單位有需求,政府不應該干預自由市場云云。其實設限有很多可能性,涉及不同利益的考慮和取捨,怎麼一句不該干預市場便跳過這些重要的討論?具體內容可再深入探討,但原則上,有甚麼理由把業主的權益視為最高,不容許任何規限,即使明知這些規限有助於小店的生存,維持整個社區商業生態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