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5/11/11 13:21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條例》(第541F章),區議會選舉中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可向該選區的每名選民免費投寄1份郵件。候選人應先向郵政署申請書面批准其以免費郵遞投寄的選舉廣告樣本。
提問所述的候選人於10月30日就免費投寄選舉郵件向郵政署提交樣本。
樣本提及的部份內容與《基本法》,尤其是第一條有根本性抵觸。《區議會條例》規定,凡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內作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該候選人亦已在提名表格內作出了法例要求的聲明。本處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樣本內的有關內容很可能構成顯示該候選人作出違背《基本法》及聲明內容的行為。
候選人的選舉活動必須守法,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本處經考慮所有相關法律和法律意見,包括《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以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認為除非該候選人把所有有關內容刪除,該候選人的免費投寄選舉郵件樣本不應獲接納。
選舉事務處會根據相關法例和《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以及每件個案的獨特情況,採取相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