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干預汽車」被判六周冤獄 陳文敏轟法庭無視疑點
一名男子在去年2月,於荃灣觸碰一部客貨車車門,及後因「干預汽車」罪被判入獄六周。他及後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不過已完成六周冤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今日在
《明報》撰文,質疑法庭無視案情疑點,導致冤案發生。
羅之後到高院提上訴但遭駁回,令他要接受六周刑期。服刑完畢後,他獲得「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義助,更獲該校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親身出庭作代表律師,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陳文敏今日在《明報》撰文,不點名回應今次案件。他批評警方唯一證據是司機在十呎外看到一名男子在關上車門,而該名男子和被告背着相同背包。雖然沒有證據指控被告偷竊,卻控告被告沒合理理由干預車輛,「儘管疑點重重,裁判官仍判被告罪成,甚至認為向感化官堅稱無辜的被告沒有悔意而判他入獄六星期」。
陳文敏又在文中強調,刑事制度中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據須達沒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才能入罪,認為這原則是對人身自由的重要保障:「但若只將這些原則掛在嘴邊而不理案情疑點,則冤案自難避免,這種處理只是個別事件,還是冰山一角?一宗不該入罪的尋常冤案,又為何要去到終審法院才得到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