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6/01/12 11:07
第9條「煽動意圖」罪指,「煽動意圖是指意圖」——(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王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王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王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激起女王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引起女王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10條「罪行」定明, 「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