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5/01/02 19:10
我、長毛及寶瑩因要出席明晚社民連會慶,向法庭申請豁免保釋條件。
裁判官已批准我們三人於明日下午五至十二時進入禁制範圍,讓我們可以出席會慶,大家明晚記得來喇!
然而,我需要一再強調(我已在法庭說過),這個保釋條件是極不合理的。第一,律政司至今仍無任何證據呈交法庭證明我們違法,我們徹底是無罪之人,不但表面證供未有成立,我們更仍未答辯!此條件無疑剝奪我們的基本公民權利,亦有未審先判之嫌,與14歲女童案無異,絕對是濫權;第二,禁制範圍比原本禁制令範圍大數倍,並不合乎比例;第三,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二條有宗教自由,裁判官批准我參與在禁制區內的宗教集會,但當時卻拒絕讓我出席社民連晚會,同樣剝奪《基本法》第廿七條給我的集會自由,更沒有交代拒絕我的原因。而今次申請,裁判官又改變初衷讓我出席,我認為,今次裁判官也是基於形勢作出判決,而非根據法理。如果連法庭都屈服於形勢壓力,而非按法理辦事,怎能服眾?法庭的威信只會在港人眼中慢慢流逝,法治又如何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