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6/07/22 17:08
第2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7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2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7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