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6/08/02 23:25
若選舉主任真誠地“按照法例的要求嚴謹作出決定”,她就不應該向已有既定立場的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而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6條,向比較獨立的提名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顧問委員會就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提供意見,並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7條的規定,必須顧及該顧問委員會的法律意見。
為何選舉主任會偏離既定程序及角色,主動搜尋候選人過去發表過的言論或黑材料,進行政治審查呢?選舉主任最後“信納梁先生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接著的特首選舉,選舉主任又會否主動搜尋另一位姓梁的候選人過去發表過的言論或黑材料,“信納梁先生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呢?
一國兩制正步入黑暗期。“要法律,有法律、要槍,有槍、要炮,有炮”,下一步大有可能是人大常委主動釋法,確保選舉主任的決定不會被法庭推翻。
我不贊成港獨,但政府以政治凌駕法治,強權高壓地剝奪一個人的參選權,這樣只會挑起更多人對一國兩制失去信心,令港獨聲音越發越大。哀哉痛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