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 VS 游蕙禎梁頌恆梁君彥 — 宣誓司法覆核案懶人包
案件將於 11月3日(四)聆訊,區官預計一日可審結,但預留了 11月4日作續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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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已經失去議員資格,因此立法會主席無權為兩人監誓。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詳列梁、游宣誓當中的言行,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梁、游不適合或已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另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兩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如已就任就必須離任、未就任則失去就任資格。由於兩人已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無權允許梁、游再次宣誓,裁定他們可再次宣誓,是越權(ultra vires)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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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政司 10月25日修訂的司法覆核申請表格,申請人要求法庭:
- 聲明立法會主席無權再次為梁、游監誓
- 聲明梁、游的議席目前懸空
- 推翻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再次宣誓的裁決
- 頒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為梁、游監誓
- 臨時頒令,禁止立法會主席在聆訊期間為梁、游監誓(法庭已拒絕)
- 頒令暫緩執行立法會主席 10月18日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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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慶祥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詞中指,根據當前證據(梁、游宣誓的錄影等)及控方申述,認為控方的理據強而有力("I may even be prepared to say, based on what I have seen on the evidence and heard from submissions today,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 strong arguable case on this. ")。
申請主要援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9條及及第 21條。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在10月18日的聆訊中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訂明,議員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効忠特區,該條文兩度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文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條文核心是中央政府地位。莫樹聯指,《基本法》第104條,正正是要排拒梁、游的這類言行進入議會。)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 及 第21條
第19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
(a) 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b) 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
第21條: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申請人指
梁頌恆和游蕙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理據是? 律政司於10月25日修訂今次申請的入稟狀,當中申請方指:
- 改變誓詞,包括加入「捍衞香港民族利益」
- 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
- 右手食指、中指交叉,顯示他正在說「善意謊言」,其誓言應視作無效
- 三度以不屑(dismissive)語氣,讀出「支那」近音
- 改變誓詞,包括加入「效忠香港民族」
- 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
- 三度讀出「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a」
- 大聲讀出「香港」,同時快速、模糊地讀出其他內容
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梁、游於 10月12日宣誓時,拒絕或蓄意不完成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兩人不適合或已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unfit or disqualified)。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游已拒絕或忽略宣誓,因此就任資格被取消,如已就任就必須離任。
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於 10月18日所作的裁決,亦認為梁、游使用貶詞、侮詞、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橫幅,「從客觀上來看,他們不可能嚴肅看待其誓言,而且不願受誓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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