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7/04/03 14:49
(1)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 (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 (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