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違規發放董事酬金 稅局:涉事者身兼行政職位 無權追回

立場新聞 2017/05/06 15:16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就規管慈善機構進行聆訊,審計報告揭發有慈善機構的9名董事,在3年間合共收取1,300萬薪金,違反稅務指南中禁止管治組織成員收取薪酬的條文。稅務局局長黃權輝說,有關條款只屬一般性,不是慈善團體免稅地位的必要條件,亦無權要求機構追回款項。
審計報告舉的其中一個例子,有慈善機構三年內分攤1300萬元收入給九名董事。稅務局在帳委會的聆訊上披露,該九人同時兼任機構的「主任」、「局長」及「事務總長」等行政職位,
黃權輝稱,已向團體指出,做法與規管文書不配合,「所以我們問有什麼補救措施,唔會話要點樣點樣做。」雖然稅務指南禁止董事收取酬金,黃權輝指出,這並指團體獲得免稅地位的必要條件。
對於另一間教會則在十年間向一名兼任董事的牧師發放近28萬元款項,稅局表示該教會當時解釋是對牧師「Loves Gifts(愛心的捐獻)」, 黃權輝相信,是欣賞牧師提供服務所得的款項,該牧師自願給予5%返回教會,「自願嘔」。
專業議政梁繼昌質疑,是否文書上仍保留慈善宗旨,但實際行動已經有改變,仍可以保留慈善免稅地位。黃權輝回應說,會審視不同資料,包活團體的活動支出等,作整體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