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7/05/27 10:45
「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主權國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選舉,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較,而不可以和主權國家比較。在民主國家地方選舉產生的地方政府,沒有類似香港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全面的財政支配權,自治權較香港低。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由於中央的額外授權,所以中央保留了對行政長官當選人的任命權。這是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而作出制度設計的例子之一。」
「回歸後未充分接受國民身份的轉變,和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政黨政治沒有成熟,對行政主導未能足夠支撐,對基本法條文和意義認識未夠深入。除熟識的原有的種種制度外,對憲制上的新規定,例如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中央對香港事務的權責、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的解釋權一概都抗拒,每每由此引起爭議,甚至以佔中、佔旺等違法手段表達不滿。這些問題,特區政府都一一沉著應對,以確保『一國兩制』的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不忘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