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5/04/05 19:56
方案一:
行政長官由香港各界組成的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團(約600人)選舉產生,選舉團成員互選20人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三名特首候選人。選舉團包括工商、金融、專業人士、教育、勞工、宗教、社會服務及公務員界別等代表,選舉團內各社團、組織可按內部規定選出其代表。
方案二:
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立法會議員提名,經全港性的普及而直接的選舉產生。
方案三:
由不超過600人的功能選舉團選出行政長官,功能選舉團包括工商及金融、專業團體、勞工、宗教、街坊及小販組織等代表;參選人得到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
方案四:
初期的行政長官由顧問協商產生,顧問團由50至100人組成,經行政會議甄選,再由特首提請中央任命;以後各界行政長官,則由顧問團協商提名三人,經中央同意後,交選舉團選舉,選舉團由已卸任的立法會議員、行會成員、特首、主要官員組成,不超過500人、不少於250人。
方案五:
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協商後或協商後投票,提名三人,經全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提名委員組成比例如下:25%來自工商金融;25%來自專業團體代表;25%為勞工、基層代表、宗教代表等;12%來自立法會;8%為區域組織;餘下5%為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提委會成員由各界法定團體選舉、協商、推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