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8/01/18 09:30
控辯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郭棟明資深大律師,鄭明斌大律師
梁天琦:蔡維邦大律師
李諾文、黃家駒:姚本成大律師
盧建民:劉偉聰大律師
林傲軒:林國輝大律師
林倫慶:王國豪大律師
第一項罪名(第4被告)
非法集結,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1) 及 (3) 條。
林傲軒於 2016 年 2月 8 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項罪名(第1被告)
煽惑暴動,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 I 條予以懲處。
梁天琦於 2016 年 2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連同一個稱為黃台仰的人非法煽惑九龍旺角砵蘭街的在場人士參與暴動。
第三項罪名(第1,2,3,4被告)
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傲軒於 2016 年 2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9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
第四項罪名(第1,5,6被告)
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梁天琦、黃家駒及林倫慶於 2016 年 2月 9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參與暴動。
第五項罪名(第5被告)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 條。
黃家駒於 2016 年 2月 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何奕衡。
第六項罪名(第1被告)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 條。
梁天琦於 2016 年 2月 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文錦璣。
第七項罪名(第6被告)
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林倫慶於 2016 年 2月 9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參與暴動。
第八項罪名(第6被告)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
林倫慶於 2016 年 2月 9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