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8/01/31 13:55
我於2006年購入五塊田的村屋作自住之用。為加強隔熱及擋雨,於遷入前在天台建造了一個玻璃上蓋。
西貢分區地政處於2008年通知以上玻璃上蓋屬於違例搭建物並要求拆除。當時我考慮到生活上需要,決定不拆除,接受物業釘契。
2011年屋宇署公佈僭建物申報計劃,我嚮應屋宇署呼籲將以上搭建物與其他四件小型設施申報(包括:石凳、熱水爐、廚櫃及玻璃圍欄) 。
我明白到公眾對從政者的要求,所以當我決定參選三月的補選,我立刻聘請承建商拆除玻璃上蓋,拆除工程已完成。而另外四件設施,正安排拆除工程。
我為本人有違規搭建物一事誠意向公眾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