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主席修例 候選人須宣誓確認國籍及居港年期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前年競逐立法會主席時,被揭擁有英國國籍,被民主派批評立法會主席若持有外國國籍違返《基本法》,梁君彥最終極速完成放棄英籍手續。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今早舉行閉門會議,決定日後立法會選舉主席的規定,會要求候選人就國籍和居港年期作出嚴謹的法律宣誓聲明。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指,委員會討論有關大會主席選舉時,就國籍及居港年期應否有一個嚴謹的法定宣誓聲明,抑或繼續既有做法,以簡單信守自覺的方式便行有討論。謝偉俊表示最後委員會決定應向前行,讓大會主席作一個法定聲明。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將就有關方面作進一步處理。由於可見將來立法會主席無可能由泛民主派議員出任,有關安排為規範建制派議員而來。
事實上立法會主席享有的權力不少,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議;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 決定開會時間;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