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8/08/09 12:19
因此以法論法,香港人肯定沒有「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自由;沒有容許「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活動」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也沒有「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自由。這些規定雖然還沒有在香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訂立,但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規定絕不含糊,而且是有必要的。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國民和居民要承擔某些責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約束,在西方國家也是極其普遍的現象,在香港的外國記者會和陳浩天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