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權是基本人權,並受聯合國人權公約保障。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每人都應享有住在適切居所的權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14年出版的《適切居所的權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1),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於1991年及1997年分別對適切居所及強行驅趕 (Forced evictions) 作出仔細的界定。公約反對強行驅趕(Protection against forced eviction), 列明「在個人、家庭或社區不同意的情況下把他們永久或暫時地從他們的家或佔用的土地遷移,而沒有提供合適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保護」就是強行驅趕,並指出「強行驅趕行動不合比例地影響貧困人士並侵犯他們的人權」。香港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締約者,促請政府即時對昨天的執法行動作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