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5/01/12 19:45
尤其是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Rule of Law),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Rule by Law)。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
可幸的是,香港奉行的不是這種體制,但永恆的警惕是自由的代價。
「法治」不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 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例子都說明「法治」概念遠遠超出單純「守法」。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 (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衷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的管治的方式。
絶不可因此就把事情顛倒,辯稱法治概念只約束政府,但『公民』就算做甚麼事也永不會對法治精神造成負面影響……崇高的目的和過火的手法,其實是可以分開考慮的兩件事。
此等言論缺乏理據的程度,和某些建制人士認為香港法院判政府敗訴就是「反對政府」或者和政府「對着幹」的評論相比,簡直不相伯仲,難分軒輊。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指法院判案時不受雙方的政治取態影響,司法獨立的意思不是指某些人士永遠都是對的。
在我們的制度下,法院獨立的行使司法職能。當權者根本不應把任何定義不清的政治要求加諸於他們身上,例如要「愛國」,「維護國家發展利益」云云。當然,我們的法官不會感到任何壓力。但白皮書就香港制度下法官的角色對香港市民及全世界發出了錯誤訊息,也顯示了思維上的鴻溝。在所有奉行我們理解的「法治」概念的體制裡,政府根本不會家長式地對法官下旨和指指點點,要求他們負擔政治任務。這種心態,也許在內地被視作等閒,但在香港卻並不恰當。
我們獨立的終審法院在剛果共和國一案(FG Hemisphere case)有關國家豁免的一個正常判決竟然被人錯誤定性,用來打擊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白皮書內有關法院部份的不恰當內容更可能被人作為話柄,污衊和中傷香港的司法機構。